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630號
原   告  王淑芸
被   告  蕭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
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九日上午九時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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