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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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3號
原   告 樺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梅
被   告 得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54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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