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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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0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天九骨牌壹副、骰子陸顆、黑色圍棋子柒拾伍顆、白色圍棋子玖拾捌顆、抽頭
金捌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