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六四號
原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蘇悅利
被 告 甲○○
兼訴訟代理
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並持向本院聲請裁定,
並經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八○○一號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係爭本票因下
列原因,該本票債權應不存在:①系爭本票上之印文及筆跡均非真正;②原告雖
委託訴外人丙○○使用公司之大小印章,惟僅限用於與臺塑重工報價、簽約請款
、文件往來、與工程所需之協力廠商發包作業和訂定合約之用。訴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