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85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味之夢都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分別對債務人味之夢都股份有限公司、乙○○請求之正確金額各為何(依債權人所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僅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係債務人共同簽發,其餘支票之發票人均僅係債務人味之夢都股份有限公司,不可向債務人乙○○請求負連帶責任)。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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