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
洪梅芬 律師(原告送達代收人) 涂欣成 律師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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