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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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1號

債權人 高麗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可存瀚陳映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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