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洪鈴
相 對 人  王思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茲查,聲請人請求所據之債權轉讓(收購)契約書約定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管轄約定僅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未有本件亦得以其他
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之語句或文義,足見該約
定應為排他之合意管轄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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