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513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被告 吳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段奇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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