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513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被告 吳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段奇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