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445號、第1446號、第1447號、第1448號、第1449號、第145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附表編號20匯款時間「民國96年8月14日22時
4分」更正為「96年8月15日22時4分」,犯罪事實欄二、補充為「案經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偵辦;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辛○○、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巳○○訴由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緝獲被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子○○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並補充證據:「㈣告訴人巳○○、酉○○、癸○○、子○○、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相關受詐騙資料。㈤證人即被害人亥○○、天○○、戌○○、己○○、申○○、卯○○、辰○○、甲○○、丙○○、午○○匯款之帳戶資料與告訴人巳○○、酉○○、壬○○、丑○○、辛○○、乙○○、丁○○及證人未○○、庚○○之匯款資料。㈥告訴人酉○○、癸○○、子○○、乙○○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相關資料各1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事實與聲請書即附表編號16部分相同)。
二、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其以單一提供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供犯罪集團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之用,並使被害人如附表所示丙○○等27人陷於錯誤,轉帳、匯入款項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中,使其等均受有損害,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意旨參照)。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被害人子○○),與本件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另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所有之帳戶存摺等物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等求償上之困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手段、目的暨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緝字第1445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46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47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48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49號99年度偵緝字第1450號被告寅○○男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鄉○○路○巷26之5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寅○○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4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得預見收購金融帳戶之人,係將所申購之帳戶用以供被害人匯入款項,藉此作為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臺東企銀)林園分行所申辦之帳戶(帳號:2101─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於96年7月20日某時,以不詳之代價在高雄市○○路上,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適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接獲該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要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依其指示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致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辦理,而於同日匯款入對方所指示之上開之帳戶內。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寅○○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暨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即告訴人癸○○於偵查中之結證。
㈢被告所申辦之臺東企銀林園分行之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
來明細查詢單及存款存入憑條各1份。被告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寅○○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又被告前曾犯有事實欄所載之罪,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檢察官蕭擁溱附表:
┌─┬─┬──────┬─────┬──────┬────────┐│編│被│匯款時間│遭詐騙手法│被害人戶籍地│被害人之匯款帳號││號│害├──────┤│││││人│匯款金額│││/備註│├─┼─┼──────┼─────┼──────┼────────┤│1│李│96年8月6日│在奇摩拍賣│臺南市東區裕│安泰商業銀行帳戶│││文│19時42分│網站購買筆│孝路211之5號│00000000000000號│││毅├──────┤記型電腦,││(ATM轉帳)││││1萬元│依網頁指示│││││├──────┤匯款││││││96年8月6日│││││││19時56分││││││├──────┤││││││2萬元││││├─┼─┼──────┼─────┼──────┼────────┤│2│劉│96年8月6日│在奇摩拍賣│高雄市三民區│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政│21時19分│網站購買3C│立志街65巷1│000000000000號│││誼├──────┤家電,依網│號│(ATM轉帳)││││7000元│頁指示匯款│││││├──────┤││││││96年8月6日│││││││21時31分││││││├──────┤││││││2萬3000元││││├─┼─┼──────┼─────┼──────┼────────┤│3│許│96年8月8日│電話佯稱中│新竹市崧嶺│(在國泰世華商業│││金│某時│獎之獎金投│303-1號│銀行竹北分行現金│││隆├──────┤資香港樂透││匯款,有匯出匯款││││4萬1000元│彩,需繳交││回條影本)│││├──────┤相關費用│├────────┤│││96年8月13日│││(在臺灣郵政公司││││某時│││現金匯款,有匯款│││├──────┤││申請書影本)││││2萬5000元││││├─┼─┼──────┼─────┼──────┼────────┤│4│劉│96年8月10日│在奇摩拍賣│臺北市內湖區│(自華南商業銀行│││淵│某時│網站購買汽│麗山街47號2│西湖分行帳戶│││源├──────┤車,依賣家│樓│000000000000號提││││8萬5000元│電話指示匯││領現金匯款,有取│││││款(汽車改││款憑條影本、匯款│││││裝費)││申請書影本)│├─┼─┼──────┼─────┼──────┼────────┤│5│陳│96年8月13日│在奇摩拍賣│彰化縣田中鎮│台新商業銀行帳戶│││科│16時23分│網站購買行│公館路54號│00000000000000號│││儒├──────┤動電話,依││(網路ATM轉帳)││││2800元(警卷│網頁指示匯││││││稱2750元,依│款││││││交易明細資料│││││││應2800元)││││├─┼─┼──────┼─────┼──────┼────────┤│6│陳│96年8月13日│在奇摩拍賣│臺北縣鶯歌鎮│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尹│17時17分│網站購買│永吉街46巷57│0000000000000000│││俊├──────┤NOKIA牌行│號│號(ATM轉帳)││││5224元│動電話,依│││││││網頁指示匯│││││││款│││├─┼─┼──────┼─────┼──────┼────────┤│7│蔡│96年8月13日│在奇摩拍賣│臺南市南區金│臺灣郵政公司帳號│││佳│21時7分│網站購買│華路1段562號│00000000000000號│││諭├──────┤NOKIA牌行││(網路ATM轉帳)││││1萬3120元│動電話,依││/提出告訴│││││賣家MSN指│││││││示匯款│││├─┼─┼──────┼─────┼──────┼────────┤│8│李│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臺北縣新店市│臺灣郵政公司帳戶│││立│0時28分│網站購買行│中正路485號│00000000000000號│││中├──────┤動電話,依│12樓之2│(網路ATM轉帳)││││7400元│網頁指示匯│││││││款│││├─┼─┼──────┼─────┼──────┼────────┤│9│黃│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桃園縣八德市│(在臺東區中小企│││耿│某時│網站購買│桃鶯路南橋巷│業銀行現金存款,│││鋒├──────┤NOKIA牌行│12弄6-22號3│有存款存入憑條存││││4500元│動電話,依│樓│根聯影本)│││││賣家電子郵│││││││件指示匯款│││├─┼─┼──────┼─────┼──────┼────────┤│10│蔡│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臺南市南區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清│7時58分│網站購買筆│安街226巷1號│0000000000000號│││祐├──────┤記型電腦,││(ATM轉帳)││││2萬7220元│依網頁指示│││││││匯款│││├─┼─┼──────┼─────┼──────┼────────┤│11│詹│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臺北市大安區│彰化商業銀行帳戶│││益│10時30分│網站購買相│樂業街101巷5│00000000000000號│││成├──────┤機,依網頁│號之1│(ATM轉帳)││││1萬1200元│指示匯款│││├─┼─┼──────┼─────┼──────┼────────┤│12│莊│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新竹縣新豐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佳│11時6分│網站購買數│建興路1段93│0000000000000號│││修├──────┤位相機,依│巷21之3號│(ATM轉帳)││││7800元│網頁指示匯│││││││款│││├─┼─┼──────┼─────┼──────┼────────┤│13│葉│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新竹縣新埔鎮│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治│12時45分│網站購買行│和平街292巷│000000000000號(│││良├──────┤動電話,依│15號5樓│網路ATM轉帳)││││1萬元│網頁指示匯│││││││款│││├─┼─┼──────┼─────┼──────┼────────┤│14│張│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臺北縣三峽鎮│臺北縣農會帳戶│││志│13時32分│網站購買數│長泰街5巷12│000000000000號(│││強├──────┤位相機,依│號│ATM轉帳)││││5000元│網頁指示匯│││││││款│││├─┼─┼──────┼─────┼──────┼────────┤│15│張│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臺北市南港區│戊○○之妹 張秋蓉 │││淑│13時43分│網站購買行│玉成街35巷1│所有台新商業銀行│││雯├──────┤動電話,依│弄4號│帳戶││││3220元│網頁指示匯││00000000000000號│││││款││(ATM轉帳)││││││││├─┼─┼──────┼─────┼──────┼────────┤│16│黃│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花蓮縣花蓮市│臺灣郵政公司帳戶│││妤│15時│網站購買行│國盛4街98號4│00000000000000號│││蓁├──────┤動電話,依│樓之1│(網路ATM轉帳)││││8000元│網頁指示匯│││││││款││││││││││├─┼─┼──────┼─────┼──────┼────────┤│17│戴│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桃園縣中壢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勝│18時8分│網站購買數│民族路264巷7│帳戶│││志├──────┤位相機,依│弄14號│00000000000000號││││5220元│網頁指示匯││(ATM轉帳)│││││款│││├─┼─┼──────┼─────┼──────┼────────┤│18│王│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臺南市安南區│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冠│18時13分│網站購買數│本原街2段116│000000000000號(│││愉├──────┤位相機,依│巷75號│ATM轉帳)││││8900元│網頁指示匯│││││││款││││││││││├─┼─┼──────┼─────┼──────┼────────┤│19│廖│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高雄縣大社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昭│20時25分│網站購買行│中正路171號│帳戶000000000000│││敏├──────┤動電話,依││號(網路ATM轉帳││││8600元│網頁指示匯││)│││││款│││├─┼─┼──────┼─────┼──────┼────────┤│20│蔣│96年8月14日│在奇摩拍賣│屏東縣屏東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柏│22時4分│網站購買行│大連路11巷52│帳戶00000000000│││廷├──────┤動電話,依│號│號(ATM轉帳)││││3800元│網頁指示匯│││││││款│││├─┼─┼──────┼─────┼──────┼────────┤│21│陳│96年8月15日│在奇摩拍賣│臺北縣新莊市│(在臺灣中小企業│││冠│某時│網站購買商│建中街90巷3│銀行新莊分行現金│││維├──────┤品,依網頁│弄4號4樓│匯款,有匯款申請││││6800元│指示匯款││書影本)│├─┼─┼──────┼─────┼──────┼────────┤│22│陳│96年8月15日│在奇摩拍賣│高雄市三民區│臺灣郵政公司帳戶│││勁│15時42分│網站購買│撫順街180號│00000000000000號│││鋼├──────┤NOKIA牌行││(ATM轉帳)││││3700元│動電話,依││/提出告訴│││││網頁指示匯│││││││款│││├─┼─┼──────┼─────┼──────┼────────┤│23│林│96年8月15日│在奇摩拍賣│臺北市民生東│玉山商業銀行帳戶│││正│16時36分│網站購買行│路3段88巷12│0000000000000000│││義├──────┤動電話,依│號15樓│號(網路ATM轉帳││││6700元│賣家電子郵││)/提出告訴│││││件指示匯款│││├─┼─┼──────┼─────┼──────┼────────┤│24│方│96年8月16日│在奇摩拍賣│桃園縣大園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祖│11時21分│網站購買行│下埔28之2號│帳戶000000000000│││環├──────┤動電話,依││號(網路ATM轉帳││││6208元│網頁指示匯││)│││││款│││├─┼─┼──────┼─────┼──────┼────────┤│25│蘇│96年8月16日│在奇摩拍賣│臺北市大安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冠│13時21分│網站購買數│通化街38巷22│帳戶000000000000│││霖├──────┤位相機,依│號6樓│號(網路ATM轉帳││││3870元│網頁指示匯││)│││││款│││├─┼─┼──────┼─────┼──────┼────────┤│26│劉│96年8月16日│在奇摩拍賣│苗栗縣苗栗市│(在臺灣郵政中壢│││孟│13時59分│網站購買筆│至公路268巷1│新明郵局現金匯款│││達├──────┤記型電腦,│號│,有匯款申請書影││││3萬420元│依網頁指示││本)/提出告訴│││││匯款│││├─┼─┼──────┼─────┼──────┼────────┤│27│吳│96年8月16日│在奇摩拍賣│臺北縣鶯歌鎮│在臺灣郵政匯款,│││志│10時許│網站購買手│尖山路273號│有匯款申請書影本│││揚├──────┤機,依網頁││在卷可稽/提出告││││7400元│指示匯款││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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