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455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蓋民事強制執行之進行恆需債權人之一定行為,如債權人之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增建物及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引導測量等,債權人若不為此一定行為,執行程序自難開始進行或續行,執行法院自得依前開規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468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原定於民國99年5月25日下午3時會同地政機關人員、債務人即相對人及伊,至查封標的物即門牌號碼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測量該建物之增建物(未保存登記建物),伊本應如期前往,但因慮及相對人欲為出面協商積欠之票款,需要時間,伊遂於同年5月19日具狀同意延緩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本件延緩期間應為3個月,伊並無原裁定所指無正當理由而拒為強制執行所需之一定行為之情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遽以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為該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不能進行為由,而駁回伊強制執行之聲請,自非適法,伊提出異議,竟遭原法院裁定予以駁回,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系爭建物及其基地為強
制執行後(由原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7972號受理,嗣併入同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4680號執行),因系爭建物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遂指定於99年5月25日下午3時赴執行標的現場,會同地政人員為測量,該通知於同年5月7日送達抗告人,惟經抗告人於同年月24日具狀,請求「延緩原訂期之執行,俾便債務人從容籌措」等語,此有該聲請狀可稽(見原法院前揭第74680號執行卷51頁),原法院執行處遂取消該次現場測量期日。繼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改定並先後於同年5月26日、6月18日二次通知抗告人各於同年6月17日下午3時、同年7月20日下午3時之執行期日至原法院民事執行處導往現場,以利測量系爭建物之增建物,俾便後續送請鑑定土地、系爭建物及未保存登記之增建物之市價,始得進行後續之詢價、定拍、拍賣等執行程序。惟前揭二次之測量期日通知書,均分別於99年5月31日上午11時許、同年6月23日上午10時40分許,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所陳報之送達代收人甲○○「新竹市○○路○○○巷13之1號1樓」處所,有送達回執可證(見原法院前揭第74680號執行卷54頁、59頁),惟抗告人二次屆時均未為前揭行為,又均未具狀表明其有何障礙之正當事由無法到場,業經本院調閱前揭執行卷查明屬實。故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認抗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為該一定行為,致強制執行不能進行,而駁回抗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及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於法有據。
㈡又抗告人雖主張其已聲請延緩執行,未逾強制執行法第10條
第2項之延期三個月時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不得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云云,惟查,抗告人99年5月24日之聲請狀,僅記載「延緩原訂期之執行,俾便債務人從容籌措,至為感禱」等語(見原法院前揭第74680號執行卷51頁),顯係指延緩原訂期即99年5月25日下午3時之測量期日,並無延緩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三個月之意思表示,尚難認係針對系爭執行事件全部執行程序聲請延緩執行,故並無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延緩期間為三個月之適用。況且,如抗告人有延緩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意思,其於後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再指定二次測量期日之前或當時,均得具狀,甚至以電話連繫原法院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或承辦書記官,以表明延緩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意思。然其竟於該二次通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時,未即時提出異議,亦未為任何說明,即無故不到場,而無法進行測量程序,其事後再為爭執延緩三個月云云,顯無理由。
㈢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及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法院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