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文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寬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肆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