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402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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