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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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呂偵光┌──────────────────────────────────────────────┐│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林園貝拉婚紗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99年9月20日│57,600元│ZH0000000││││限公司 林協健 │馬分行│││││├──┼─────────┼─────────┼──────┼──────┼──────┼──┤│002│林園貝拉婚紗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99年9月30日│23,381元│ZH0000000││││限公司林協健│馬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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