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 李菱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薛月秋┌─────────────────────────────────────────────────────┐│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袁美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李菱萍│31,000元│XB0000000│103年12月23日││││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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