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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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張松撬 訴訟代理人 張炳輝 被告 張兩福
曾高藝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淑梅 被告 洪正旺
洪正乾李麗嬌 黃美霞 何月紅 李玉玲 陳自文 楊濠隆 楊惟超 潘月裡 黃碧鈴 陳進國 陳雪貞 陳玉霞 陳佩鈺 陳佩琦 陳凱勝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勝志 被告 邱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陸拾捌萬壹仟貳佰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5,864平方公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面積5,86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2/12,則原告分割後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681,200元【計算式:27,300×5,864×2/12=26,681,2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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