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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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張松撬 訴訟代理人 張炳輝 被告 張兩福
曾高藝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淑梅 被告 洪正旺
洪正乾 黃 李麗嬌 黃美霞 何月紅 李玉玲 陳自文 楊濠隆 楊惟超 潘月裡 黃碧鈴 陳進國 陳雪貞 陳玉霞 陳佩鈺 陳佩琦 陳凱勝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勝志 被告 邱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陸拾捌萬壹仟貳佰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5,864平方公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300元,面積5,86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2/12,則原告分割後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681,200元【計算式:27,300×5,864×2/12=26,68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