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八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