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電玩小 瑪莉 」IC板貳塊,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304號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前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3月13日期滿。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電玩小瑪莉」IC板2塊,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誤載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月27日以95年度速偵字第30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6年3月13日期滿,而該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電玩小瑪莉」IC板2塊,為被告甲○○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有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