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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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94年10月4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揚因竊盜罪與毒品罪等案件,經本院與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本院94年度易字第75號);6月(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779號),(以上二罪經聲請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5月(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94號)、5月(本院95年度簡字第1192號)確定,共計2年3月確定,於94年10月4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1月13日,此有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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