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031號債權人 許成寧 債務人 施建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等情形。經查,本件債權人許成寧以債務人施建誠向其承租房屋卻積欠租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出租人為 林文榮 ,非本件債權人,難認許成寧與施建誠間存有租賃契約關係,自不能更以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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