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吳金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君帆 住臺北市○○區○○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董君帆│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39611││0月07日起││三六│││元│││││├──┼───┼─────┼──────┼──────┼───────┤│002│新臺幣│董君帆│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13031││9月17日起││三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董君帆│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611││1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董君帆│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3031││0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
一、債務人董君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2,6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董君帆於民國99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4年12月07日屆滿,利息自貸放日起,前三期採年息3.99%固定計息,第四期起依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加3.99%機動計息。復於民國100年03月17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5年03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前3期固定利率3.99%、第4期起依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加3.9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分別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2年10月07日及102年09月17日,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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