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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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2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威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永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