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4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志全   住彰化縣○○鎮○○路○段○○○號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秋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
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96,800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上訴人
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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