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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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原 告 曾地權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被 告 蕭清河
林炎權
林治平
曾東男
曾秀田
高顯榮
高使民 (即 高朝江 之繼承人)
高健騰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良民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碧蘭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玉慈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麗玉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林旺根
曾培誠
曾林雪霓
曾銓穎
曾銓澈
曾銓超
蕭聖霖
曾正 木
曾正和
曾正輝
曾素蘭
曾鍾淑輕 (即 曾金男 之繼承人)
曾頌慈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于玹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信凱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進忠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進建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幸玫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提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曾東男、高朝江之繼承
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等資料到院
。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