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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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原   告  曾地權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被   告  蕭清河
       林炎權
       林治平
       曾東男
       曾秀田
       高顯榮
       高使民 (即 高朝江 之繼承人)
       高健騰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良民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碧蘭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玉慈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麗玉 (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林旺根
       曾培誠
       曾林雪霓
       曾銓穎
       曾銓澈
       曾銓超
       蕭聖霖
       曾正
      曾正和
       曾正輝
       曾素蘭
       曾鍾淑輕 (即 曾金男 之繼承人)
       曾頌慈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于玹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信凱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進忠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進建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幸玫 (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提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曾東男、高朝江之繼承
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等資料到院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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