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9號

原告 孫偉恩

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忠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請於準備書狀中對於被告提出之異議狀內容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慧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