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小調字第429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理人 辜文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瑞卿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3月
2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足參,是本件無法進行調解
程序,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