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 智重 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代理人 王怡凱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 徐丞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102智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答辯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及刑事附帶民事答辯㈡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 李永琮 所涉背信案件,已於民國102年7月12日經本院以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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