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30號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9,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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