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原告丁○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3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王漢章書記官林木村通譯陳彥旭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蔡東泉律師到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到被告乙○○到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甲○○願以新台幣參拾捌萬元將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路○號之建物所有權讓與原告,給付款項及履行方式:
(一)原告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前將新台幣壹拾萬元匯入被告甲○○在郵局所設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二)被告甲○○於收受該款項後,願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前遷出上開建物並將其建物全部騰空點交原告占有,於點交時原告應同時交付尾款貳拾捌萬元。
(三)被告甲○○若未履行上開履行方式者,則本和解內容兩造同意予以解除。原告若未履行上開給付款項者,則本和解內容兩造亦同意解除。
二、被告乙○○願以新台幣參拾捌萬元將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路○號之建物所有權讓與原告,給付款項及履行方式:
(一)原告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前將新台幣壹拾萬元匯入被告乙○○在郵局所設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二)被告乙○○於收受該款項後,願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前遷出上開建物並將其建物全部騰空點交原告占有,於點交時原告應同時交付尾款貳拾捌萬元。
(三)被告乙○○若未履行上開履行方式者,則本和解內容兩造同意予以解除。原告若未履行上開給付款項者,則本和解內容兩造亦同意解除。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林木村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