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1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12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李文瑜
       官嘉成
被   告 陳平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陸拾柒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日
           書記官 胡明怡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7521-DY號自用小客車係於93年11月3日領照使用,至99年1
月11日車禍時,實際已使用5年2月又9日(未滿1月以1月計,為
5年3個月)。車輛之修理工資為17,300元、零件為18,300元,零
件部分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貨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
舊千分之369。依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
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
就零件修理費用18,300元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1,830元
。是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修理費用為折舊後之零件費用1,830元
及無需折舊之工資費用17,300元,合計19,130元(計算式:17,3
00元+1,830元=19,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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