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