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一樓處,因認其配偶之妹乙○○於回應其須共同承擔銀行貸款之口氣不佳,竟心生不滿,乃基於傷害之犯意,持鐵管毆打乙○○,致乙○○受有背部壓砸傷、疑第十二胸椎骨骨折之傷害。案經乙○○訴由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偵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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