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074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陳曄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 陳玠瑜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100年度自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於本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條2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應於每一審級提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419條規定,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上訴之規定。
二、抗告人即自訴人陳曄不服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出委任狀於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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