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 黃如流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殺人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