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О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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