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編號一中關於「日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自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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