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779號聲請人 許水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珩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事項第一項內容未載明金額,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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