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秋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94年12月13日至95年6月13日未受償之利息(含利率)、費用(名稱)金額各若干元。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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