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債權人 吳新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右鑫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錦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
二、 陳明 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負責(如請求連帶,則須併敘明請求連帶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否,請敘明各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為何,同時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三、釋明利息請求自民國100年1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釋明,請改請求以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四、請撤回假執行之聲請(非聲請支付命令所得請求之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