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浩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零陸伍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 伍肆 公克)含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聖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567號裁定送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6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065公克、驗後淨重為0.054公克),有該院99年9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946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盛裝之毒品併同處分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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