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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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告 邱秋中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 邱趙碧珠
邱夢萍 邱素娜 邱微婷 邱靖雯 法定代理人 許立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召牟 律師上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請求之訴之利益共計有不動產及動產二部分之遺產分割(詳細項目如附表所示),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新台幣(下同)2,878,89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為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家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