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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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筱瑄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溫筱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林大為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