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介盛
黃世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興畜寧玖包、Trichorfon貳桶、弓虫剋拾貳包、好利奶貳拾伍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其供製造、加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偽藥、禁藥並予銷燬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上開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林介盛、黃世輝前因涉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4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興畜寧9包、Trichorfon(三氯仿)2桶、弓虫剋12包、好利奶25包等物,經檢驗分別驗出含三氯仿、脛四環黴素、洛克沙生、磺胺二甲氧嘧啶、必利美達民等成分,,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民國97年10月30日防檢一字第0971473399號函暨所附樣品檢驗報告及相關附件
1份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核屬動物用偽禁藥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