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 肆拾柒萬陸仟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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