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6年8月23日當庭宣示本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