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丙○○
樓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2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完整之汽車租賃契約書全文影本。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