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兼代理人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來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兼代理人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3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13日下午3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聲請人兼代理人
有關乙○○請求之部分撤回。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同意聲請人乙○○請求之部分撤回。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不
含強制險部份)。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17日
給付壹佰萬元,97年11月4日給付壹佰萬元,97年11月17日
給付壹拾萬元,97年12月17日給付壹拾萬元。以上款項匯入
聲請人甲○○○華南銀行岡山分行(帳號:719─20─
500292
─8)之帳戶內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書逸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