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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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