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確認無效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價金應予特定,並提出
該買賣契約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 黃標日 之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乙○○等人涉訟與聲請人所訴買賣契約無效間之原因
事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