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調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調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確認無效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價金應予特定,並提出
  該買賣契約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 黃標日 之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乙○○等人涉訟與聲請人所訴買賣契約無效間之原因
  事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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