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4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61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路○○號,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佐,依上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
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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